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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兴纵、方乃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纵,方乃东,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兴纵。申请执行人:方乃东。被执行人: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国明珠二期1组团17栋2单元11层2室。法定代表人:郭信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兴纵、方乃东与被执行人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向方乃东、蔡兴纵支付劳务工程款813310.39元及案件受理、执行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2017年3月27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45531.39元。被执行人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表示不知晓相关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7)榕仲裁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本院认为,因该案本院已执行回案款,但被执行人正处于于申诉阶段,本院已依法中止执行,而该案尚未有新的仲裁结果,故本院认为需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榕仲裁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