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孙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388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船厂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0531565-9。法定代表人:刘宗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海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以前拖欠的借款9198元,以后按原来合同继续还款。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原,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