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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龙游宫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龙游宫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78号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北二环中级人民法院后高层D座1506室。法定代表人:尚军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妍雯,女,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龙游宫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76号信合大厦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龙游宫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