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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陆宏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宏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宏影,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高清(上诉人之儿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蒋茜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上诉人陆宏影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宏影以与其相关土地的补偿问题已经得到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宏影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宏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娟审 判 员  于洪群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