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冬、颜复淼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颜复淼,刘翔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4月6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被告人颜复淼,曾用名颜贵,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澧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翔,曾用名刘向,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杨某(本院审理期间外逃已对其中止审理)、颜复淼、刘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立生、贾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施春娟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杨某四人共同商议后,先后在澧县澧东乡十回村村民刘后鄂等五户村民家中开设赌场,每日抽头营利1000元至4000元不等。2016年5月底,被告人颜复淼、刘翔退出赌场经营。2016年6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开设赌场至被查获,共抽头营利十万余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万余元。该院以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且认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均有自首情节;且有间接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颜复淼有前科;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及被告人杨某(已中止审理)共同预谋开设赌场非法获利,随后分别在澧县澧东乡十回村村民刘某2、刘某4、龚某1、刘某1、朱某五人家中开设赌场,并以扯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所获营利除去赌场租金及开餐等费用外,余款由四被告人予以平分。2016年5月底,被告人颜复淼、刘翔退出该赌场的经营。被告人刘冬、杨某继续经营赌场。2016年6月26日,周某(男,70岁,)在澧东乡十回村村民朱某家被告人刘冬、杨某开设的赌场赌博时,因输钱后找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刘某3、郭某借高利贷一万元,当日18时许,刘某3、郭某驾车搭载周某前往周家讨账,周某在其家中自杀死亡。随后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从开设赌场至赌场被查获断断续续的经营中,赌场共抽头渔利十万余元,除去开设赌场的费用外,被告人刘冬、杨某各分得赃款二万余元,被告人颜复淼、刘翔各分得赃款一万余元。2016年7月8日和11日,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先后到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分别各自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的赃款二万元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1)证人朱某、龚某1、刘某1、刘某2、张某(刘某4之媳)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3月至6月,本村的宋某分别找他们说在他们家里玩几天,当时明白玩的意思就是开场子“扯牌九”。后被告人刘冬、杨某、颜复淼、刘翔分别在其家中开赌场“扯牌九”,吸引周边人员赌博。他们每日收取租金100-150元不等,赌博工具、桌椅是刘冬他们自带的,每天上午10点开场,下午5时结束。派出所也来查封过,但派出所的人走后不久他们又开始搞。后到6月底,听说他们的赌场出事了,有一名男子因“扯牌九”赌博借高利贷无力偿还自杀了。(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她有时在刘冬他们开设的赌场里玩,一般输赢几十元。开设赌场的是本村附近的刘冬、杨某、颜复淼、刘翔几个年青人,他们与周边的屋老板不是很熟,他们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经常要换地方,他们将下一个场子确定后,就要她去给屋老板说一下。他们最先开场子的是本村刘某2家,开了十多天后又转到第二家刘某4家,大约一个多月后又转到第三家龚某1家,最后一次转到朱某家,大约开到第四天听说赌场出事了,因收帐时逼死了人。(3)证人龚某2、麻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中旬左右,杨某、刘冬、颜复淼、刘翔几个人在澧东十回村开场子赌博,聘请麻某全权负责,麻某又请龚其在场子打招呼。大约5月底颜复淼、刘翔从赌场退出。且证实当时赌场有郭某、刘某3二人来放高利贷。2016年6月26日,有个70岁左右的男子在赌场里输钱了,找毛哥(指刘某3)借了一万元钱,后听说当天晚上收帐时逼死了人命,场子就停了。(4)证人刘某3、郭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刘冬、杨某他们开设的赌场玩,后二人商量各出一万元到他们的赌场放高利贷,并由刘某3出面负责放高利贷的事宜。大概只放了十来天,到6月26日因放高利贷讨债死人了就没有放了。(5)证人万某2、万某1、杜某、毛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2016年6月26日下午5、6点多钟,有一辆湘J×××××黑色小轿车到澧县嘉山良种场鲁家坪村周某家找他逼债,后周某上吊死了,二个逼债的人就跑了,后有人报警的过程。(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开到她家门口,从车上下来两个30多岁的年青人,另外一个人是她的老倌子(指丈夫),当时有人说肯定你的老倌子赌博了。这样她就问老倌子周某怎么回事,他说借人家的钱了,要她给14000元还帐,是什么事也不讲,当时她很烦,骂了周某“不要脸”。她又问外面的两个人周某借钱干什么了,他俩也不说,大约讲了十多分钟,邻居说周某进屋一段时间了没有出来,要她进屋去看一下,结果进屋发现周某上吊自杀的过程。(7)赌博地点现场照片,证明本案四被告人分别在刘某5等村民家开设赌场的事实。(8)澧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等书证,证明本案证人指认四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且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赔偿死者周某亲属安葬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9)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的主体身份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户籍资料在卷,证实均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10)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主动投案过程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在本村支部书记刘某6的陪同下,主动到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的事实。(11)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对本案各自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及抽头营利近十万余元,被告人刘冬分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颜复淼、刘翔各分得赃款1万元余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十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且本案在被告人刘冬及杨某开设赌场的期间内间接造成死亡一人的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平均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鉴于以上情节,均可对三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颜复淼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澧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三被告人邻里关系和睦,此次犯罪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家属及社区愿意帮教,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颜复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追缴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违法所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六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冬、颜复淼、刘翔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在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本案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贾述坤人民陪审员 王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施春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校对人:高峰施春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