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丽娜、殷江涛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娜,殷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宋丽娜,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殷江涛,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宋丽娜与被执行人殷江涛探望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丽娜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宋丽娜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32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