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号,吸毒人员鲁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王某联系,约定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大麻5克。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本市新城区万寿路地铁口人行天桥,与吸毒人员鲁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毒资700元,从吸毒人员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大麻1小包(经鉴定,净重4.896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二、所查获毒资人民币7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贠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