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中平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中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54号罪犯张中平,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中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被告人张中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焦刑一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中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中平多次购进毒品大烟土与底料,除自己吸食外,将剩余毒品按每份0.1克进行分装,然后以每份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从中获利。罪犯张中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中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