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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00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与余庆海、聂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余庆海,聂佰华,汪松年,王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泥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9869607-2。负责人:余根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庆海,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聂佰华,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松年,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庆海、聂佰华、汪松年,王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汪松年、王秀红所有座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6号安庆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8幢19号、21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经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拍卖,因无人报名,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85.286万元将上述2套房地产以物抵债,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松年、王秀红所有座落于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6号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8幢19号、21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作价85.28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抵偿所欠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权力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为民审判员  徐海英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