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青岛久恒调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青岛久恒调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33号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翠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程、姜明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久恒调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深圳路东合肥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久恒调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