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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廷财诉被告刘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财,刘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624号原告:黄廷财,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代理人:蒋琼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刘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黄廷财诉被告刘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廷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廷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财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廷财负担。审判长  田晓勇审判员  顾永燕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