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梅生富与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生富,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609号原告:梅生富,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职务:村主任��原告梅生富与被告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生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生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105.9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我承揽了夏官营镇罗庄子村大街墙面喷白工程,共喷白灰面积5921.6平米,约定每平米1.2元,工程款合计7105.92元。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信予以证实,经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请。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庭前调查时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生富工程款710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迁安市夏官营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鸿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