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242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金森,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金森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