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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彩娥与被申请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彩娥,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杨小梅,李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彩娥,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闫家沟村上阎社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任延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五社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捷,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香莲乡观殿村小庄社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号。负责人赵从善,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彩娥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杨小梅、李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平中民一终字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甘民申字第680号民事裁定,驳回张彩娥的再审申请。张彩娥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最高法民监81号函转我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彩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代肇事司机李捷垫付了赔偿款,双方案外达成协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彩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谈越巧代理审判员  王天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