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梅云飞与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云飞,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梅云飞,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隗卫,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梅云飞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3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