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梅云飞与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云飞,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梅云飞,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隗卫,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梅云飞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3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