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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兵、王伦武与德阳昇森商贸有限公司、黄大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王伦武,德阳昇森商贸有限公司,黄大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申请执行人:王伦武被执行人:德阳昇森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大树刘兵、王伦武与德阳昇森商贸有限公司、黄大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万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10万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的(2016)川0603执2175号案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和处置措施,现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