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亚兰罚款决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茶陵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224司惩1号被罚款人:龙亚兰,女,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2017)湘0224执异7号一案中,查明龙亚兰冒名顶替异议人江育红参加庭审,扰乱了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龙亚兰罚款伍佰元,限于2017年6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