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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亚兰罚款决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茶陵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224司惩1号被罚款人:龙亚兰,女,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2017)湘0224执异7号一案中,查明龙亚兰冒名顶替异议人江育红参加庭审,扰乱了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龙亚兰罚款伍佰元,限于2017年6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