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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大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26号反诉原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414801-3,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以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英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苏州大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644163-1,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锦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伟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大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1月19日,被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大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6月22日,反诉原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3元,由反诉原告常熟市通阳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审 判 员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