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8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孙小雄、孙建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孙小雄,孙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8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28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3095-3。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小雄,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孙建雄,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孙小雄、孙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小雄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车。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