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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家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家平,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家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家平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桐城街道鼎融广场往上龙山西巷方向行驶,行经龙山中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家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家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钟某证言、被告人马家平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所[2017]醇检字第2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光盘、被告人马家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家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家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家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