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赵春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赵春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6180号原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2号楼1层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应开,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春杰,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居民,住北京市顺��区。委托代理人李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泰瑞食品公司)与被告赵春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源泰瑞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应开,被告赵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晟源泰瑞食品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52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被告在原告处曾经工作过,主要是做些临时性工作,工作时断时续,报酬也是根据其临时工作时间进行发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2月9���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春杰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赵春杰因与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15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522号裁决书:赵春杰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2月9日与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春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晟源泰瑞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持诉称请求及理由诉至本院。赵春杰主张于2016年2月24日由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工作人员胡少前招聘入职,担任理货员,负责在超市为晟源泰瑞食品公司整理货物,工作中受胡少前的管理,工资由晟源泰瑞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通过现金发放。晟源泰瑞食品公司���不清楚赵春杰的入职时间,但认可赵春杰担任理货员,工作中受胡少前管理,工资亦由其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另,赵春杰称曾在法院有过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件,当时晟源泰瑞食品公司为其出具了误工证明。该误工证明上载明:“兹证明赵春杰女士(身份证号:×××)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调货员职务”,单位盖章处有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晟源泰瑞食品公司认可误工证明的真实性,但称赵春杰当时只是说处理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出具证明,因为赵春杰是其公司的临时工,所以就给其出具了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误工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春杰经由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工作人员招聘入职,工作中受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内容为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工作人员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发放,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特征,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晟源泰瑞食品公司对于赵春杰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赵春杰称2016年2月24日入职晟源泰瑞食品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2016年12月9日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赵春杰与晟源泰瑞食品公司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杰自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人民陪审员  孙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