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小花与张永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花,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小花与张永红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张永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