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淑琴申请执行庞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琴,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淑琴。被执行人庞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庞奎系齐齐哈尔机务段退休人员,有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庞奎工资每月1500元(从2017年3月起扣划,扣至12582.93元为止),此款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