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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裴杰与李波、张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杰,李波,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9号申请人:裴杰,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县。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裴杰诉李波、张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豫12民终171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向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裴杰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305元、案件受理费67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波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辖区、被执行人张向阳位于河南省新安县辖区,我院已将该案件委托睢县人民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1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