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百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百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杨百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百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杨百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百里的银行存款37070.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