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荣建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荣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荣建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荣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姚荣建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姚某家山林中杉树30株。同月底,姚荣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树木及自己家山林中杉树12株予以砍伐,并截成规格原木。案发后,姚荣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姚荣建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2.652立方米。支持指控的有鉴定意见书、到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荣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姚荣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指控事实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庭审查明事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举示了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荣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荣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情,结合姚荣建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荣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