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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沈申请罗中正、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沈,罗中正,陈红,何敏,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155号申请人唐沈,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罗中正,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陈红,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市。被申请人何敏,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市。被申请人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镇玉清寺彭家大田路街4栋6-3号,注册号500107000027393。法定代表人池典,职务不详。申请人唐沈为与被申请人罗中正、陈红、何敏、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罗中正、陈红、何敏、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3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罗中正、陈红、何敏、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罗中正、陈红、何敏、重庆乐毅机械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