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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德旺与曹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旺,曹国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21号原告:王德旺,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曹国强,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王德旺诉被告曹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德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旺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