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云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34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振云,男,生于1980年11月19日,甘肃省武威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振云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李振云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振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振云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