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执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佘金科公民身份号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金科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3730号被拘留人:佘金科公民身份号码:×××3058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佘金科(2017)浙0302执373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佘金科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