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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石峥、邓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石峥,邓晓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3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负责人:高辉芝,行长。被告:石峥,女,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晓东,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石峥、邓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红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