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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徐卫;董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徐卫,董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04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徐卫,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董艳波,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与被执行人徐卫、董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卫、董艳波偿还原告王艳华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徐卫、董艳波共同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卫、董艳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