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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国富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国富,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富,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妙玲,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无业,现住朔州市,系赵国富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人,无业,现住朔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朔州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支公司。负责人:赫志凌,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国富因与被申请人XX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6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国富申请再审称,对朔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朔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XX的伤残鉴定不服,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书重新认定,对XX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XX辩称,原判合法合理,请求驳回赵国富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国富不服本院(2016)晋06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对事故责任书重新认定,对XX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该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的精神相悖,本院不予准许。赵国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国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