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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御柏酒店路段,被民警截查。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0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