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柏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柏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单位地址:桦南县新兴路。法定代表人:吕富强,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春,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磊,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柏德林,男,1958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柏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50000元、逾期利息18351.86元、案件受理费6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