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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利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利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宏,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利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80号云康园一期联商2幢36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宏,男,白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龙岗小区140号,身份证号:532923197101130017。被执行人: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石林县鹿阜镇临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利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638471元、未受偿人民币263847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