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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李金生,李自成,李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城关镇人民北路珠泉商贸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5064582-8。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被执行人嘉禾县溪车湾电站,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钟水乡西车湾,组织机构代码:68502770-7。执行合伙人李金生。被执行人李金生,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执行人李自成,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执行人李阳芳,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李金生、李自成、李阳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