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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露露与被执行人李三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露露,李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刘露露,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三水,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刘露露与李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李三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露露借款本金455769.84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应扣除被告期间已付利息2.5万元);二、驳回刘露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80元,由李三水负担8030元。因李三水未能履行判决判令的义务,刘露露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三水名下没有房产,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已达报废年限,无法查封。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李三水在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保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高楼门支行、中国银行南京恒山路支行等九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2632.34元。因每笔存款数额均较少,且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保胜支行距离较远,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上述账户本院均予以网络冻结或轮候冻结。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9日为止,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中,本院前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夹沟村夹沟26号查找李三水下落未果。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三水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员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三水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三水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刘露露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吴 虹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