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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刘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平房区。被执行人刘忠义,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2号张敏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61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