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07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王某以此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