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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345号原告:赵某,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富,男,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斯,男,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梦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