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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仁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仁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23号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桂花,职位。被告:金仁淑,女,成年人,延吉市。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仁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