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与余惠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余惠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3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火车站站前美食广场*楼。经营者:刘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健,系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惠华,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与被告余惠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胜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