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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与余惠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余惠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3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火车站站前美食广场*楼。经营者:刘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健,系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惠华,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与被告余惠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又好又多超市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胜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