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8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云霞与王亚斌、王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霞,王亚斌,王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874号之二原告:何云霞,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谋存,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斌,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告:王建,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原告何云霞为与被告王亚斌、王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何云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何云霞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斌、王建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何云霞负担。审 判 长 黄德义人民陪审员 叶显多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