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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卓春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卓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审50号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号。负责人林昌达。委托代理人陈琳晖、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卓春民,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闽榕交执(2016)罚字第391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我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并缴纳相关罚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闽榕交执(2016)罚字第391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