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欧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荣,欧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028号之一原告:陈玉荣,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丽、叶剑萍,均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侨,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陈玉荣诉被告欧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玉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923.4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陈玉荣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根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