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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丰都县青丰木业有限公司诉陈世中、田祖建、蔡顶容、王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都县青丰木业有限公司,陈世中,田祖建,蔡顶容,王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11号申请人执行人:丰都县青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青龙场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67863281。法定代表人:江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世中,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田祖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蔡顶容,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王继富,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丰都县青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世中、田祖建、蔡顶容、王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部分执行兑现10000元,余下118616元、诉讼费2860元未执行兑现。经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