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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秀英、蒋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秀英,蒋春伟,侯兴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585-1号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68487M。法定代表人:李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国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侯秀英,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被告:蒋春伟,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侯兴龙,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同年3月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蒋春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1号山水盘龙花园定山湖6座70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现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解封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蒋春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1号山水盘龙花园定山湖6座706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8元、财产保全费39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