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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玉荣、徐彬宝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荣,徐彬宝,李红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7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彬宝。原审第三人:李红枫。上诉人王玉荣因与被上诉人徐彬宝、原审第三人李红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玉荣和原审第三人李红枫是否应当腾房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鲁滨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