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海玲诉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玲,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南隅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807号原告:孙海玲,女,汉族,医生。被告: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银磊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谷永智,总经理。被告: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南隅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玲与被告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南隅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邱代伦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